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4)

时间:2026-01-16

举行一次非常正规的审判,按照中国人的观念,就地正法就完了。中国的抗日战争影片里经常有这样的情节,一个日本鬼子被打死的时候,耳畔传来解说员的声音,这就是中国人民对他的审判。所以他不能理解,这个案件审了一年半,动用了上几百万美金的经费,一千多个证人出庭作证,上百个专家证人作鉴定,每个人指定了受法律援助,审了一年半,三分之一人判无罪,判绞刑的只是一小部分。同时一个苏联的记者也不能理解,这说明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这个问题。但是到了反右期间,记者终于省悟了。反右的时候,他的单位缺一个右派的名额,支部书记说你来吧,他分辨了三句,说我根本没有什么右派言论,怎么不给我申辩呢?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他彻底省悟了,在红卫兵斗他的时候,他申辩我没问题,你们斗我是法西斯行为,于是红卫兵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醒来的时候他说,他后来回忆到,他彻底省悟了:程序非常关键,即使是一个罪大恶极者,处罚的时候也要给他申辩的机会,他说是人道主义。他这样理解,那是不是人道主义我们待会儿再来解释,所以一个人他不是法律工作者,他根据切身的体验,产生了所谓的省悟,那是什么,要给人公平审判的机会,必须听取双方的陈述,而不能单方面听取控告者的一面之词,

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我有时候考察一些社会心理学

老大老二,老三是个儿子,这个老三是横行霸道,欺负别人,由于父母宠坏了。有一次老三打了两个姐姐的巴掌,两个姐姐追上他打他的屁股,这时候,老三跑到父母面前,恶人先告状,两个姐姐打了我,她们欺负我,你要管一管,父母过去没分清青红皂白,过去把两个姐姐打的鼻青脸肿,

英国这样一个听取双方的陈述,确实是有他的社会、政治、心理学等其他方面的基础。

最后一个,裁判者要给出一个理由,也就是说理,这是后来慢慢产生了一个标准,这个待会来讲不再多说了。

(二)美国的正当程序

第二个理论渊源来自美国,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5、14条,都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没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财产、生命、自由。这里强调的是正当的程序或正当的过程。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主要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第二个是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是对裁判过程的一种约束。美国的正当程序与英国的不同,英国的自然正义三个要素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美国除了这三个要素之外,又增加了另外两个最高的基本的要求,使程序正义有了新的发展。违反一个法律程序,侵犯了国民的程序权利,要遭受实体上无效的制裁,程序违法导致实体无效,英国到目前为止对这个观念还不是很发达,实体无效观念不发达,而美国,尤其是在六十年代正当法律程序革命期间,运用十四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把联邦宪法的法律条款适用到各州,如我们能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规则,这是刑事一块,行政诉讼一块也有经典的判例。所以说程序违法侵犯了程序权利,视为侵犯了宪法权利,导致实体无效。对于程序正义的维护达到了实体无效这样一个程度。

第二个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特点是违反了正当程序,可以成为司法救济的基础。所有的司法救济包括上诉、第二次上诉、第三次上诉,甚至包括人身保护令这个非正规的程序都以程序不公、程序违法为基础。所以说在英国作为宣言、口号的,作为建构标准的这样一种自然主义原则,美国成了一种维护宪法秩序、宪法权利的基础。所以你会看到再审根本不是事实审,美国的上诉审根本不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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