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14)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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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谁都可以用,越是什么人都可以用,这些概念越是不具有特定性。正如这些年来有些学者说,强调法学研究需要有专业槽一样,一个问题谁都可以谈,这说明这个问题没研究透。一个概念谁都可以用,这说明这个概念有问题。没有真正进入到专业这样一个角度。所以,我下面介绍一下尊严理论,介绍一下Mashaw的尊严理论。
简单概括一下Mashaw的理论,该理论主要是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作为论证程序正义的基础。所以说他提到了康德、提到了罗尔斯、提到了洛克几个自由主义的流派,这个问题我不再多讲,因为这是以前西方的东西。用西方的词来论证,固然满足理性思辨的欲望,但是总觉得替人家在那里说,没有自己的语言,这种研究不研究也罢。国内很多人研究法理学,恕我直言,动不动就言必称西方法理学几个流派,很少有自己的观点。我觉得应该有自己的观点,即使研究西方学者的观点也应该有自己的角度、自己的看法、自己的视角。所以说Mashaw的学说是用西方的来自于古罗马时代的、古希腊时代的自由主义哲学,三个重要的线索来论证了程序正义理论的正当性。那么我们认为这样的论证固然重要,但是太大了。我们想从另一个角度论证,就是从人的一种尊严的感觉。我作以下三个论证: 为什么坚持程序的正义。第一点,它的基本的价值在于:让一个人真正拥有人的尊严。尤其让那些与案件的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拥有人的尊严,成为自我决定人的命运的主宰者。
第二点,程序越公正,就可以使一个人,尤其是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摆脱两种状态。首先,是被动地承受国家追究,消极地等待国家裁判。你的利益受到人家的处理,消极地等待、被动地承受。这种情况是正义的反面。我们只有坚持程序正义,才能摆脱这种局面——消极地等待国家的追究,被动地承受人家对你的裁判。其次,程序只有公平,才有可能使被裁判者与裁判者真正进行对话、协商,这样一种诉讼的主体。我是一个对话者、协商者,而不是被动的裁判者。 最后的结论,只有坚持程序正义,所有的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换句话说,直接承受国家裁判的人,才能摆脱司法奴隶的面孔。当一个人的利益处于被裁判的地位的时候,他没有任何的影响力,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不能施加影响,我们认为这是奴隶制的现代词汇。要想认识奴隶制,我们现在只能看文献,看影片。《汤姆叔叔的小屋》,汤姆在他的主人把他卖掉,捆到船上,旁边是鸡、鸭、鹅、牛,这个时候他只能唱起古老的歌谣,无力左右个人的命运。个人处于一种被处分,等待处分,消极承受的状态。所以说,程序正义是从这样一个角度,让所有的被裁判者成为一个自我决定自己利益的、命运的这样一个主体。能够施加积极的影响,对裁判的结论。而不是一种消极的等待,被动承受裁判的这样一种被动的角色。所以说表面看来它是一个技术问题,实际上背后体现了自由主义哲学中的“人应当成为一种目的,而不是被当作手段。不应该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工具。”人应该成为目的,而不应该成为国家的手段。国家和社会即使为了实现再崇高的目的,也不能把一个被裁判者,他的利益处于被裁判的这样一个状态的人,当作手段,仅仅当作手段,否则,非正义就产生了,人类的尊严就不存在了。 第三点,我们论证一下程序正义的社会效果。程序正义的社会效果,有两个角度。坚持程序正义,一般的说来,可以使受到不利裁判的人要比不公平的裁判更容易接受。这句话有些拗口。换句话说,公平的程序要比不公平的程序使那些受到不利对待的人更有可能接受不利的结局。最典型的例子,民事诉讼败诉了,但程序很公正,控辩双方辩论地很激烈,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法官也保持最大的冷静、理智耐心听审。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这样的民事诉讼会产生一个社会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