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12)

时间:2026-01-16

再审是对程序终结性的否定,也是对程序公平的否定。由于轻易的发动再审,就意味着对原来审判的从过程到结论整个的否定。对当事人的参与,对充分的讨论评议也是一种否定。所以,我们讲了程序正义的六大基本要素,这是第二点。

三、程序正义的意义

第三点,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我们作为研究者,不光要研究什么是程序正义,还要关心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坚持程序正义有哪些好处,有哪些不好的一面。这个问题应当是我们研究的焦点。长期以来,研究程序正义的价值、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存在一种最大的误区,就是武断地设想,以为坚持程序正义有利于达到普遍地真实,发现真相,从而实现实体正义。这个逻辑是坚持程序正义,从个案中吸收了真实,这个案件可能导致放纵。在一个普遍地情况下,可以实现案件的真相,从而实现实体正义。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武断的,原因有二。 第一,程序的正义与结果的正确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程序的正义与结论的结局基本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比如说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程序的非人道、野蛮、是兽性话,可以说程序不公正。你把刑讯逼供它禁止了,维护了程序公正,难道真相就能发现了么?我在北京的县公安局干过一年,这一年坚定了我保障人权的信念。看到了并深深体会到刑讯逼供是中国目前侦察的有利武器。刑讯逼供获得口供是证据之王、证据之源,刑讯逼供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最好工具,跟官方的司法工具恰好相反。百分之九十九的场合,轻微的刑讯逼供不会造成冤假错案。我们的陪审员都知道打几下打哪个部位,打到什么火候。刑讯逼供和它的心理攻势结合起来运用,让一个人的心理防线彻底击溃,让他丧失了一种心理防线,这样打几下、说几下、拉几下,再打几下,是心理学的运用。所以说你批判否定刑讯逼供,说它造成冤假错案,公安机关会笑眯眯的笑而不语——“刑讯逼供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有利武器”。

尽管在绝大多数场合我们不愿承认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但是在绝大多数场合下冤假错案的发生可能与刑讯逼供有关,应该这么讲,冤假错案发生往往有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并不必然导致冤假错案。那么刑讯逼供不会导致冤假错案,难道刑讯逼供是好的了?不对,因为我们的评价标准有,我们仅仅站在结局的正确上来看刑讯逼供,那么这个时候司法人员会有无数的案例与你辩论,这个案件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了,但是有一百个案件没有造成冤假错案,不一而足,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所以说各位都知道,在整个诉讼法学中,研究诉讼问题,讨论一个制度跟结局的产生是否有利于发现真相,有时候根本说不清楚。举个例子来说,辩护制度,被告人的辩护使结局越真确还是越不真确,说不清楚,有的案件辩护越充分,法官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我们过去学哲学,对立统一学说。因此法官全面的听取,防止冤假错案。但是我看在有些案件中,比如说本来他有这个行为,可是由于证据不足,辩护律师做证据辩护,拿出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这个案件证据不足,法官只好灰溜溜作出判决。律师的介入导致了这个案件无法发现真相,这是法治的代价,毕竟导致真相没有被发现。所以说律师的辩护制度不一定导致案件的真相发生,难道它不导致真相发现的时候它的正当性就不存在了么?刑讯逼供不会造成冤假错案的时候它就可以主张它的正当性了吗?不对。所以说结果中心主义是中国目前研究诉讼法问题的最大的误区,站在结果的立场上,站在结果正确的立场上,站在真相的立场上看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澄清这个观点。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原因是:真相的发现,换句话说,不枉不纵境界的达到,是人类自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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