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15)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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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当事人主动放弃上诉。主动放弃上诉原因很多,我们不能简单的概括为程序正义所引起,但是相当多情况下,由于一审能够得到充分的辩解、充分的讨论、充分的参与,裁判者也能保持基本的中立,这个时候往往会达到一个效果,放弃上诉。为什么?不是因为他非要接受这个不利的判决,而是因为程序的正义使他产生了信任和尊重。
实体上的公平不公平,由于利益多元很难有一个客观标准。但是,程序的正义如果看得见的正义,如果真正做到程序公平,败诉的一方也往往说不出多少东西来,也不敢说三道四。换句话说达到最高境界,这个过程相对比较容易。审判的过程比较容易达到一致,裁判的结局肯定有不满意的。当年小布什跟戈尔打官司,主要是争议佛罗里达州的计票是否应该重新计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听审完了,最后作出结论:整个的计票工作符合美国宪法,因此终止计票,维持选举结果,小布什以微弱多数获胜。戈尔代表民主党当晚发表了一个演讲,发表了一个电视讲话,“第一”,他说,“我为这个判决感到遗憾。”为什么?我败诉了,我当然感到遗憾。“第二,由于最高法院是代表了美国的精神、美国的法治,我们,生活在美国的公民,我们应该尊重这样的判决。尽管对我不利,但是程序公正了,我尊重判决。”这是法治社会达到的最好的社会效果。相反程序不公,判决如果再不公正的话,肯定会达到一种不满。
第二,从社会的角度出发来讨论。程序越公正,越能发挥吸纳不满、充当社会争端的减压阀的作用。吸纳不满,让整个社会由于程序的正义、程序公正,司法获得了普遍的信任,它的吸纳不满的能力增加。在这一点上,程序正义有它的独特的社会价值。它可以使大量的争端吸引到司法中来,使司法成为解决争端的最后一道堡垒,获得人们的信任。一个社会如果能让政治争端、社会争端都能变成法律争端,这个社会就会长治久安,也会有一个好的法律秩序。今天的中国存在的最大的危险,就是法院不理智地建立了所谓的受案范围。但不一定是法院,也可能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建立的受案范围,把大量的范围推向社会,推向我们浙江省政府,推向我们浙江省省委,推向中南海,推向中央电视台的东门外。本来成为法律争端可以解决的问题,非要变成政治争端,社会争端。有时候司法不公不仅消弭不了违法犯罪,甚至会制造新的犯罪。所以说有人说,最好的方式是老百姓在法庭上大喊大叫,不要在社会上大喊大叫。最好的方式是让老百姓在议会里边大打出手,不要在街上大打出手。这样才有一个发泄不满这样一个场所。能够产生问题,有一个解决的途径。而我们现在司法的吸纳不满的功能低下可能跟程序不公有一定的关系。不说唯一的原因的话,至少也有相当大的关系。当法院门口的两个狮子两个武警威严的站立的时候,老百姓望而却步,有谁会对法院产生亲近感呢?当法官冷着面孔官僚主义十足的宣读一个判决的时候;你问他问题,他没有裁判者的耐心的时候,谁还敢亲近法官呢?我们去国外尤其到欧洲国家,很多法庭尤其是基层法院一楼就跟医院的门诊部一样,有很多人,没事的人只要愿意旁听,就可以坐在那里,看看感兴趣的就挑一个听;我们的法院大楼要旁听证,有时候一些审判不让老百姓听,就把旁听证发给公检法,穿着便衣一看老百姓多多,其实没有一个老百姓,所以你会发现我们的司法是脱离于社会的,不能体现社会的价值观,司法的社会化程度很低,所以说司法改革怎么办?
四、程序正义与效率
最后概括一下程序正义与效率的关系。我们这几年研究效率问题,开始走向鼎盛,将其作为一个学术热点。中国人搞学问,包括我们的司法改革往往从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