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16)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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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抱倒向另一个怀抱。记得九六年审判方式改革的时候,那就是言必称正义,言必称发挥庭审功能,言必称对抗制,全民上马研究对抗制。在这种一定程度的非理性下引入了美国的对抗制,五六年来的实践表明对抗制并不是治疗中国司法问题的良药,反而带来的新的问题。所以说最近由于效率低下、成本增加,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行政诉讼例外,民事和刑事诉讼都出现案件羁押,所以说现在追求效率成了时代的潮流,民事诉讼学者,谁谈正义,仿佛成了老调重谈,有人还讽刺你,什么年代了还谈正义,要谈ADR,什么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成了一时的潮流,简易程序还不够,还要搞一个普通程序简化。我们认为,对效率,应该对公平一样应该有个冷静的态度。我讲三点个人的理解。
第一,公正与效率是我们追求的两个目标,但两个目标不可同日而语,公平是第一目标,效率是兼顾的目标。绝对不能本末倒置,当波斯纳的学说成为法理学的主流学说的时候,真正的法理学就不存在了,就毁灭了。他只能给我们现在的分析增加一些补充,补充我们现在的分析不足,也就是说研究现代化过程中出现了不足,这是后现代问题。如果效率成了最终的目标,那么中国的司法会疯狂的演变退化为杀人的效率。这是非常可怕的,尤其是刑事诉讼,效率优先的话非常可怕。所以说人类追求司法,司法这个词你们想想在英语里是什么,那就是正义、司法、法官,所以说人类从古到今产生司法这个制度以来,就与正义如影相随,离开了这一点岂不是本末倒置了呢?所以说正义是至高无上的标准。正如罗尔斯所说,离开了正义,这个社会再便利再方便再快捷也没有正当性。这是第一个。
第二,尽管正义是正当性标准,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关注效率。关注效率是无可奈何的选择,人类无法不关注效率,如果人类资源是无穷无尽的,如果我们的案件是下降的而不是上升的,如果我们的人力物力是无休止的,那么我们当然愿意无休止的追求正义,但是人类有这种无可奈何,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再加上案件的反复上升,像我们的刑事诉讼,案件的反复增长,居高不下,迫使我们追求效率,效率是不得已而为之,这是两派相权取其轻,无可奈何的选择,这是最基本的逻辑态度。所以说追求效率可能是为了更大的正义,追求效率不是最终标准。 最后一点,公正与效率不能割裂,即使在简易程序,简化声中也要讲究最低的公正,比如说被告人的自由选择,而不能被强迫,这是最低选择,被告人应该有律师的协助,这些都是最低的选择,当一个选择是被迫的时候,基本的正义就不存在了。即使再讲效率正当性不存在了。所以我说正义与效率不要隔离,其实在简化简易程序之间保持最低的正义,如自由选择和律师辩护,必须具备。第二个,即使在普通程序里面也不能无谓的拖延,也要讲究必要的效率,比如说审判期间不得无休止的休庭,不得内部无休止的商议,向上级请示等。你说我们的法院口口声声说没效率,你看我们院长一个,副院长七八个,有几个办案的?今天开计划生育会,明天开这个会,后天开那个会,浪费资源。我们中国人讲效率光光盯住法庭的那点时间,光盯着当事人的参与机会,为什么不能在法院内部发掘潜力。所以说在普通程序里面不应该过分的拖延,因为这不光是个效率问题,也是一个人权问题,过分的拖延是违背正义的。
以上我从四个角度对程序正义的概括地介绍,有肤浅不当之处,请多多指教。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