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11)
时间:2026-01-16
时间:2026-01-16
(五)及时性
下面谈的是第五个要素——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两个极端的中间状态,第一个极端是极端地拖延,对此,英国古代有句谚语——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迟来的正义为什么是非正义,很多人感觉到不理解,一个司法判决本来一年产生,结果拖延三年后才产生,有人会说,本来一年以前应该产生,但却在三年后产生,如果实体上是正确的那也是正义呀!正义就是恢复原来的模样怎么会变成非正义呢?其实,这是两个概念,实然的正义是实体的正义,非正义是程序的非正义,实体正义过于迟延的来到会掩盖程序上的非正义。
原因有二:第一,一个判决过于迟延的产生,必然导致利害各方长期处于利益不确定待判定的状态,换句话来说,人的利益长期不被解决长期处于待判定不确定的状态。我们认为非正义在实际上有两种,第一个实体上不公,我的权利被剥夺了,合法权利被剥夺了,不公平。还有一种是国家对你不管不问,你的权利搁在那儿、长期悬在那个地方,没有人给一个终结的结论,这样的审判同样是非正义的。因为它体现了国家对个人的深深的漠视、冷淡和不关注。所以说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是因为,让一个人的利益长期处于不确定待判定的状态,陷入深深地不正义。第二,为什么说迟来地正义是非正义还有一个因素就是,使有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第二次伤害。第一次伤害来自社会、来自犯罪、来自违法、来自违约这种民间行为,但是如果一个司法制度长期以来过于拖延有可能使一个人利益长期得不到关注,因此产生一种深深地被遗忘、被忽略、被蔑视的感觉,这是一种深深地来自国家司法地第二次伤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能由于长期拖延,自己的人身自由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所以说迟来的实体正义导致一种后果——程序上的非正义。那么是不是越快越好呢?中国长期搞严打,严打斗争我们说这是刑法领域的问题,刑法里的学者研究严打总是搞不透这个问题。某些搞刑法的硕士、博士研究严打问题,总是把自己的研究跟意识形态挂钩,为严打呐喊作威。严打是什么,今天的严打与昨日的严打不可同日而语,今日的严打叫依法严打。严打有两个口号,从重从快,实际上在严打问题上从重破坏刑法从快破坏刑诉法,是对刑事司法的践踏。所以说一旦严打,从重从快,破坏最多的是二个,第一个,参与不充分,把辩护权被剥夺,把有关的程序给压缩,参与不充分;第二,司法官不中立,最快的审判是先有结论再开庭审理。结论一旦产生程序就走得快。因为它成为了形式,扯成了外壳,当然走得很快。从这个角度来说,过于快捷的审判往往是司法官带着预断来审判,这就是先定后审。一旦过于加速审判程序会走向非理性,走向歇斯底里的境界。所以,一旦非理性,没有参与又没有中立,这样的审判有什么公正可言。所以你会发现,不要光关心效率,还要关心过于非理性的快速,也是一种非正义。所以要从两方面的思维思考这个问题。
(六)终结性
最后一个,程序正义的最后一个要素,我们成为程序的终结性。终结性的要求有二,第一,任何一个司法审判,不管刑事和民事,都要有个终结的结论,而不能不产生结论。案件长期不产生终极的结论,终极的判决,这样的审判是不公正的。这就意味着这个案件的审判丧失了最基本的存在的价值。程序的启动作为结局产生而启动,结果这个结局,解决纠纷的方案长期不能产生。这个时候,我们说这样的审判丧失了存在的意义。也让当事人、有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了深深的忽略。第二,任何程序的结论一旦产生不能轻易的推倒重来,轻易的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