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内部控制系统(3)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某水泥集团产品销售内部控制系统
第一章 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一条 销售部应当建立销售部门岗位责任制(请参考附件一),明确岗位的工作内容、
职责、权限,确保销售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条 集团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1、销售部门包括:西安销售部(以下统称:集团销售部)、铜川厂和泾阳厂的
开票室(名称不变)和发运室(原铜川厂销售科和泾阳厂发运室一律称:
发运科,隶属集团销售部,工作要求请参考附件二)。其主要是负责:处理
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发货的控制(发货卡的开具)、
发货数量的核对、和客户往来账的核对、以及催收货款。
2、发货部门主要是指铜川厂和泾阳厂的放料岗位。其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
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3、财务部门(包括:集团财务部、铜川公司财务科和泾阳公司财务科)主要
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的回收。
第三条 不得由同一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销售部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信用政策,监督信用政
策的执行情况 。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第五条 销售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对销售业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销售部应当对销售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
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
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
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八条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
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
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于超过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应当经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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