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04]16号(4)

发布时间:2021-06-11

进步。创建活动得到广大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四)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城市建设规范有序,市容市貌整洁优美,主要道路交通顺畅,城市环保措施落实,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效果显著,绿化工作和环境质量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城市节水工作达标。社会公用设施基本完备,服务网点设置合理。

(五)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认真落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有效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群众有安全感。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活动。城市管理法规、制度较健全,行政机关及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建立健全城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六)社会服务优质,社会风气良好。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窗口行业和执法部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重视做好“双拥”和军警民共建工作,军政、军民关系密切。形成了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的社会风尚。

第七条 湖南省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党支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坚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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