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04]16号(11)

发布时间:2021-06-11

(三)参加省文明城市评选的省辖市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省辖市的区、县级市、县城向所在市州文明委提出申请,再由所在市州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

(四)各市州参加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的村镇、单位,由市州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党的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的省直单位、中直在湘单位,符合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的,可分别向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申请,再由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向省文明委申报。

(五)参加省文明行业评选的行业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与考核、评选程序。

(一)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考核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省文明城市、文明标兵单位由省文明办分别会同有关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进行考核;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考核,省文明办委托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进行,省文明办抽查;省文明行业由省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三)各市州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推荐的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应当征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向省文明委推荐的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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