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04]16号(3)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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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标兵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内容。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党委、政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制度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社区建设全面推进。
(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在全省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效果显著。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到位,再就业工作成效突出。
(三)思想教育深入细致,创建活动扎实有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广泛深入,党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形成制度。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切实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公民道德建设以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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