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04]16号(15)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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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呈下降趋势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退步,群众缺乏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有所抬升的:
(4)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滑坡,“脏、乱、差”现象有所回潮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6)基层民主制度不落实,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一般事件的。
2、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战斗力减弱,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遇到较大困难,出现严重滑坡,人民生活改善不明显,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不好,群众没有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城市、城镇规划滞后,违反环保、土地法规,环境建设和卫生状况较差的;
(5)发生特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6)计划生育工作没有达标的;
(7)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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