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04]16号(2)

发布时间:2021-06-11

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的评选范围包括省辖市、省辖市的区、县级市、县城。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包括乡镇、村。文明行业的评选范围包括省级行业及行业内部的子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含委托法人单位)。驻湘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分别由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武警总队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是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省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城市、村镇、行业和单位。

第四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创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生活质量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新生活。

第五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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