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04]16号(13)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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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获得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是该单位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是主要领导记功、授奖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其中,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由省文明办直接管理;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委托所在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管理。省、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要加强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联系、指导和考核,促进其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实行届期制,一届两年。被评选命名后,可保持荣誉称号三届。三届之内,由省文明办会同各市州文明办以及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省文明办提交省文明委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予以认定;三届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可直接参与下一届同一荣誉称号的评选申报。获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省文明标兵单位。获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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