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04]16号(18)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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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干部职工传看黄色书籍或黄色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受到治安处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干部职工中有练习“法轮功”和参与其他邪教活动的;
(5)有计划外生育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管理科学,方便实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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