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04]16号(12)

发布时间:2021-06-11

当征求所在市州文明委意见。

(四)申报城市(省辖市、省辖市的区、县级市、县城)、村镇、行业、单位经考核和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文明办提出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建议名单,提交省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评选出来的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省委、省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登报表彰。同时,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支出继续执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获得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由省文明委颁发荣誉证书。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省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一等功;获得省文明村镇、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二等功。省管干部的记功、授奖、评先,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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