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04]16号(10)

发布时间:2021-06-11

质量优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科学,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十条 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

文明标兵单位除具备文明单位的条件、获得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实绩位于全省同行业最前列,并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较突出位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过对全国或全省同行业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 评选时间、申报资格与申报程序。

(一)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份进行。

(二)凡是有领导、有规划,根据评选条件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均有资格提出申报(申请一)。申报推荐工作由各市州文明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按照省文明委分配的名额,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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