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04]16号(14)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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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第十八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如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及时报省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如有以上情况,各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要及时报省文明办。
第十九条 已获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称号的,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届必须进行复查。对在复查中不合格的采取黄牌警告和撤销其荣誉称号两种方式予以处罚。给予黄牌警告的,在黄牌警告期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撤销荣誉称号的,要收回奖牌,并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的复查由省文明办负责: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复查由省文明办委托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负责,提出复查合格报告或给予黄牌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省文明办。省文明办将复查结果汇总后,提交省文明委审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一)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l、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滞缓,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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