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4)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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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手续必看材料
2、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3、申请人与申请文件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和房屋竣工证明、测绘报告相符;
4、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房屋占用土地已抵押的应要求其先行解除抵押;
5、根据需要询问有关事项,并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6、实地查看;
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单;
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
9、建立初始登记档案;
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人员职责
1、查看所需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
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
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环节;
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下一环节。
(三)房屋转移登记受理人员职责
1、指导申请人申请;
2、核查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载明的受让人;
3、核查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4、确定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
5、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6、根据需要询问相关事项,并经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通知单;
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
9、建立转移登记档案;
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房屋转移登记审核人员职责
1、查看所需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核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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