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18)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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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手续必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买卖契约;
6、同意房屋转移证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办企业的房屋由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企业的房屋由乡(镇)政府同意;乡(镇)的房屋由区政府同意);
7、完税凭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在房屋登记薄和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集体土地”字样。
第三章 相关事项的规定及说明
第一节 申请登记的一般性规定
一、房屋权利人的法定名称
1、房屋权利人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权利人登记的名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惯用名称,并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一致。
3、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权利人为境外机构和自然人的,应将其名称或姓名翻译为中文,并提交公证部门或翻译机构的译本。
二、身份证明、资质证明
1、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可提交下列其中之一:
①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②户口本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同时使用);
③军官证、士兵证、军人退(离)休证;
④外籍人士的护照;
⑤港澳台居民的港澳台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
⑥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和监护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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