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15)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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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手续必看材料
(3)预告登记证明;
(4)当事人同意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注销(或变更)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经法院判决(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公证等方式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可以单方申请,应提交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买卖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等法律文书,不再提交第(4)项材料。
②预购(现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行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再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应提供抵押权已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需变更预告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办理完手续后交由市抵押办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手续,在市抵押办办理完手续后再将变更后的预告登记证明发放给购房人。
七、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提交要件
1、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的异议证明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注销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的,凭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
(2)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应提交法院、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驳回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八、房屋查封(预查封、解封)提交要件:
(1)公、检、法等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预查封、解封)裁定;
(2)执行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注:预查封还应提交被执行人实际取得该房屋权利的证明。
九、遗失补证与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1、遗失补证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整张报纸;
(4)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登记簿(复印件);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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