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19)

时间:2025-07-06

办理房产手续必看材料

2、权利人为法人的可提交下列之一:

①营业执照;

②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社团组织的法人登记证。

三、申请登记与代理

1、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本人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登记,但要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经过公证的,可不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

2、共有房屋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在登记簿上记载共有信息,为每个共有人发放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栏内注记“共有”字样,并将其他共有权人一并记入附记栏内,不再发放共有权证。

四、路名(街名)门牌

1、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应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所编的路名(街名)、院号、楼号、房号相一致。

2、如需变更房屋坐落的,须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商品房、单位房申请初始登记,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房屋座落应规范为×××区╳╳路(街)╳╳院╳╳幢╳╳号房。

第二节 具体业务的相关规定及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私人建房,2000年以前建成的,凭区建设部门的建筑许可证和附图办理初始登记;2000年以后建成的,凭市规划局或市规划局设立的区分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办理初始登记。

2、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房屋的初始登记。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经规划部门变更、确认后再予以登记。

3、房屋竣工证明:单位建设的单体建筑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出具竣工证明。单位或开发商建设的楼房办理初始登记时,应提交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施工方、勘探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明。

4、施工许可证:单位建设的单体建筑超过300平方米的申请初始登记的应提交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屋在办理预售环节提交施工许可证,未办理预售手续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供施工许可证。

5、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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