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20)

时间:2025-07-06

办理房产手续必看材料

开发企业在对同期竣工的商品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应一并申请登记,单独填写申请书,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小区全体业主”。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商品房

1、预售商品房应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转让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应进行合同备案。

2、开发公司转让经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开发公司持房屋所有权证,经补办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手续、补建或修改楼盘表、合同备案后,按商品房转让程序办理。

3、2000年6月1日以前开发商签定的合同,经查该房屋在现信息系统中未合同备案、限制和登记发证的情况下,可不再补办合同备案手续,双方申请经审查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

(二)私有房屋

1、受让方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转让未成年人房屋的,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若处分该房产,法定监护人(一般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出具系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转让共有房屋的,由所有权人和已登记的共有权人共同申请。

3、所有权人将属于自己的部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形成共有的按买卖、赠与等方式办理。

4、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夫妻中一方,现申请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凭结婚证明及双方书面约定按变更登记程序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5、因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继承或者受遗赠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再行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他项权利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

6、夫妻共有的房屋,经离婚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权登记人的,凭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可直接办理二手房上市交易,否则应经变更登记后方能上市交易。

7、所有权人转让房产,因文化程度和身体所限不能签字申请的,可到公证部门作委托公证或由所有权人选一名代书人和一名见证人,由代书人代签字申请,所有权人按手印,见证人在申请表备注栏中签字按手印,并把代书人、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档。

8、历史上曾有部分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件未收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现申请转移登记,只要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权属状况与微机系统、档案记载一致,可予受理。

9、申请人持原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核发的房屋交易过户证或交易契证申请房屋登记的,可重新登录直接办理。申请处分该房屋的,应登记到该申请人名下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三)单位房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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