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程咨询师考试之工程造价咨询pdf(7)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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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议评审
近年来,仲裁和诉讼在建设工程争议中的优势逐渐消失。通过仲裁和诉讼模式解决工程合同争议的费用越来越高。为了有效解决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工程合同争议,国际工程建设领域积极创设并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了新的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模式——替代性争议解决模式(ADR)。与传统的争议解决模式相比较,这些新的争议解决模式注重国际工程合同争议解决过程的迅速、便捷、灵活性、适应性、专业性、低成本和非对抗性,强调争议解决结果的综合性、趋利避害,竭力寻求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利益的非零总和及双赢结局。这些新型争议解决模式的出现,充分反映了“追求共同体内的和谐和关系的稳定,崇尚对话协商的价值,已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的争议解决国际发展趋势,这与有效建立和发展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合同模式从“对抗型”和“敌对型”转向“合作型”,思维模式从“如何解决发生的问题”转向“如何合作实现合同目标”的国际工程合同发展总趋势是一致的。
ADR的形式一般有:①协商(negotiation),②调停(mediation),③调解(conciliation),④小型审理(mini-trials),⑤工程师决定(engineer's decision),⑥争议评议组(dispute review boards)或者争议裁决组(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⑦裁决(adjudication)。
2004年11月新加坡颁布《建筑业付款保障法令》,赋予建筑合同和供应合同按进度付款的法定权利,主要内容包括款项申请裁决以及执行付款程序(包括有权中止项目或材料供应、扣押供应货物等),同时允许申请人在未获得应得的款项时执行该法令。这项法令引进了一个新的争议解决机制——裁决。和传统争议解决方式(比如诉讼)相比,裁决在时间和费用上都具有优势。整个裁决的程序很简单,提交裁决答复期满后裁决程序立即开始,如果不符合条款,就没有申请的权利。按照新加坡法令,裁决员要独立、公正和及时地行事,要避免产生许多不必要的费用和遵守自然公平原则。裁决员应该决定应支付裁决金额、相关日期、裁决金额的应付利息、各方应支付的裁决费用的比例。裁决员应说明做出该决定的理由。如果仲裁过程诉讼的话,有时候时间会很长,如果按新加坡的法令,给予一定期限的时间,裁决员必须在这期间做出裁决。
2007年台湾《政府采购法》第85条第一款第二项加入了工程采购经采购申訴審議委员会提出调解建议或调解方案,因机关不同意致调解不成立者,厂商提付仲裁,机关不得拒绝,即所谓的“先调后仲”机制,期以仲裁手段快速解決公共工程争议。
·国外研究现状——某同学的开题报告综述摘录
争议的产生受文化背景的影响,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也受文化背景的影响,尤其是在国际工程中。Ghada M. Ga,Jennifer Shane和Kelly Strong(2010)认为尽管国际工程提供了很多诱人的机会,但是国际市场还存在这很多挑战和困难。国际工程有许多风险,其中之一就是由于文化差异导致的,并影响合同条款的写法。受文化影响的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争议解决条款。双方必须理解并处理文化、价值观、传统和语言的差异,他们必须知道项目运作的法律系统是不是和自己国家的类似或是不同。纵观全球,有许多种根据自身特点而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当争议双方意识到一种解决方式相比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劣势以及与工程实施的国家的关系时,他们可以选择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法。
国际工程建设领域常用的工程合同文本——FIDIC合同条件、英国NEC合同条件、ICE合同条件、世界银行工程采购招标文件范本中的合同条件等采用的争议解决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实践领域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FIDIC合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版)采用了以工程师为核心的双层争端解决机制,即首先由工程师做出决定,如果某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工程师的决定则进一步进行仲裁;英国NEC合同条件中的施工合同条件(ECC-1995年版)、英国JCT合同条件(1980年版)采用了以独立的裁决人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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