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程咨询师考试之工程造价咨询pdf(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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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9 工程造价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思考:该条规定是否与第4.9.3条规定有实质性不一致?这种解释权是否依然带有“政府定价”
思维?作为一种“技术标准”可以有这样的规定吗?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颁布的工程定额、年度取费标准属于任意性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标准与合同履行期间实施的工程定额年度取费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为准。]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苏建价[2006]383号)
第三条 计价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提供计价表(定额)缺项项目的一次性补充定额。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我省颁发的各专业工程计价表(定额)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
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一般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市县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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