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程咨询师考试之工程造价咨询pdf(5)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计价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此处的调解一词使用得是恰当的,也反映了调解多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计价争议调解时,争议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场,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同时参加调解。参与争议调解人员应当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造价员证书(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范本)

37.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广东调解中心在深圳进行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可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并根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深圳这里约定的调解方式很特殊,建议有兴趣的同学深入了解一下。]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范本)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

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24.4 申请调解

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

思考:“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并抄送监理人”这样的内容写入合同,是不恰当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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