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程咨询师考试之工程造价咨询pdf(16)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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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要求,发包人只是“核对”吗?另:这国家标准把监理人放在什
么地位?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 ——自学
5 工程结算的审查
5.1 审查依据
5.1.1 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5.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5.1.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5.1.4 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1.5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5.1.6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5.1.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5.1.8 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
5.1.9 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5.2 审查要求
5.2.1 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5.2.2 应审查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5.2.3 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查。
5.2.4 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查。
5.2.5 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对调增有异议】
5.2.6 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查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5.2.9 结算审查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5.2.10 结算审查受托人与被审查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
5.3 审查程序
5.3.1 工程结算审查应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
5.3.2 结算审查准备阶段
1 审查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 2 审查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3 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4 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5.3.3 结算审查阶段
1 审查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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