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程咨询师考试之工程造价咨询pdf(11)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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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 2005.3.29) 四川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二、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
特此函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鄂建造咨[2007]12号)
第五条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以下简称案件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依据其专门知识,对指定项目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供案件鉴定委托人参考使用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的新的业务内容。
·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主体一般是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能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委托人和鉴定人应签订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鉴定人的地位
按照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当今世界的诉讼模式分两大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规定鉴定人是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进行认识活动的人,是审判官的科学辅助人。(1)鉴定人是受法院委托行使职权,法官视审判需要决定是否提起鉴定,委托鉴定的权利属法官;(2)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和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可以询问案情,查阅勘验笔录、检验笔录、审讯笔录等案卷材料,有权询问证人、当事人、被告人,有权要求参加勘验、检查、模拟实验等与鉴定有关的活动,其诉讼地位与法官相当;(3)鉴定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义务,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担任过本案证人、辩护人等诉讼参入人或代理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对方当事人有要求依法回避的权利,鉴定人因故意或过失发生鉴定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因错误的鉴定结论而承担败诉责任或赔偿责任时,鉴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要鉴定人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控辩式审判模式,把鉴定人视为专家证人,他一旦受到当事人的委托,便可充当具有专门知识的辩护人。(1)鉴定人是受当事人的聘请参入到诉讼,当事人决定是否鉴定;(2)鉴定人的权利义务随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他只能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分析判断,无权向法官要求了解审判秘密;(3)鉴定人的地位相当于一般证人,经常是鉴定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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