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程咨询师考试之工程造价咨询pdf(1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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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定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书、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书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鉴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铝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定的施工配合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书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作调整。
思考:从专业的咨询工程师立场看,本争议如何避免或可否避免?
6.3工程结算审查与审计
(1)工程结算审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宣贯教材:第4.8.9条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的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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