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程咨询师考试之工程造价咨询pdf(14)

发布时间:2021-06-07

审诉讼中已经委托鉴定的,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经过一审庭审质证,鉴定人也出庭答复的,当事人就鉴定的事项上诉请求二审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疆】(十二)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等级,严格审定鉴定范围,从严把握鉴定次数。能不全部鉴定的,则不委托全部鉴定;能不重新鉴定的,则不委托重新鉴定。

【疆】(十三)建设工程造价一审时已经委托鉴定的,经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的异议已有恰当答复的,当事人请求二审重新委托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二审时提供证据证实鉴定结论存在缺陷的,可以通过质证、认证、咨询、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渝】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审判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建设工程的造价或者工程款的数额不通过鉴定可以确定的,不作鉴定;能不全部鉴定的,则不进行全部鉴定;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要尽可能减少鉴定次数;能不重新鉴定的,则不重新鉴定;能通过补充鉴定修正鉴定结论的,则可以补充鉴定。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委托鉴定的,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请求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一审诉讼中未对工程款进行鉴定,二审诉讼中经询问当事人同意在二审中鉴定的,可以不发回重审,由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款予以鉴定。

【苏】第十七条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及原则

·第一阶段: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鉴定人→查阅案卷→召开当事人会议→现场勘探、证据调查→对争议造价的计算→出具造价鉴定的初稿。

·第二阶段:当事人对造价鉴定的初稿提出书面异议→举行听证质疑会议→对造价鉴定的初稿进行审查修改→出具造价鉴定的正式报告→庭审质证,补充鉴定结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9.30)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般原则:

公正、合法、独立

特别原则:

①从约原则

②取舍原则

在鉴定时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或者遇到需要定性方可判断或现有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确定判断时,致使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鉴定人不可以自己就选择一种意见并据此作出结论,这实质上已代行了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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