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程咨询师考试之工程造价咨询pdf(12)

发布时间:2021-06-07

人合为一体处于同一当事人的阵营与对方对抗,鉴定人不需要回避,在这种制度下,鉴定人只对委托人负责,对方由于鉴定而败诉,是对方没有能够通过反驳提问或利用相反的鉴定结论进行有效对抗的结果,责任在自己,谈不上追究鉴定人的责任,同样,由于自己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后果,鉴定人也不承担责任。

—我国在积极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改变法官在庭审中的作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人鉴定,鉴定结论开庭质证后若没有异议,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当鉴定结论产生争议之时,法官再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的适用 【高】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7号 2006.11.1)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200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11.2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17) ·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 【鲁】(二)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的鉴定问题。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

【鲁】……国家颁布的工程定额、年度取费标准属于任意性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标准与合同履行期间实施的工程定额年度取费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为准;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一次包定的,即所谓“大包干”合同,如果没有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如设计变更、施工变动等,一方当事人反悔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计价标准和办法的,发包人提出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审计评估或者要求按国家核定的资质取费标准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或者一方无正当理由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

【渝】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可以委托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

【疆】(十)建设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估价机构进行鉴定:

1.建设工程属于未完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2.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大规模设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造价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补正的。

【疆】(十一)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和缴纳鉴定费用。当事人在限期内不提交鉴定材料或者不缴纳鉴定费用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苏】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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