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程咨询师考试之工程造价咨询pdf(17)

发布时间:2021-06-07

2 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

3 审查结算单价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对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

4 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5 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 审查取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7 编制与结算相对应的结算审查对比表。

5.3.4 结算审定阶段

1 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结算编制人、结算审查委托人及结算审查受托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3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4 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查人应分别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

5 对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查受托人可适时结束审查工作,并做出必要说明;

6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查报告。

5.4 审查方法

5.4.1 工程结算的审查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

1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2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5.4.3 除非已有约定,对已被列入审查范围的内容,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

5.4.4 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合意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和审查或鉴定,结算审查受托人可根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鉴定或审查适用的计价办法。

5.5 审查内容

5.5.1 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1 审查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2 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5.5.2 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1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3 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

4 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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