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程咨询师考试之工程造价咨询pdf(10)

发布时间:2021-06-07

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增加]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增加]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2010年版)

24.3 争议评审[补充]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采用争议评审组评审,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按第24.3款的约定,协商聘请争议评审组,并与争议评审组签订协议。

24.4 仲裁[增加]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1)造价鉴定的含义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1.1)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11.16)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2.28)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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