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研究(9)

时间:2025-04-30

政府传播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现实意义解读
2.1从政治学的角度
政治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在民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的授权,公民将
手中的权利交由政府代行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所占有的大量公共信息在
归属上是属于公民的,必须向公民公开。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障人民群众依
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根本利益,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是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既是保障
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又是我国民主政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
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一个服务型政府的必要举措。
1.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与民主政治的进程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
展,我国公众民主观念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在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尤其是参政议政
方面富于热情,这就迫切地要求政府公布公开公共信息。公众首先要对新闻信息
知晓,了解国家政治生活的情况,然后才能形成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意见,更好的
行使其权利。⑧这就涉及了“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是指公众自由知悉、获取社会公共信息的权利。最早是由美国记者肯
特·库柏在1945年首先使用,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I)号决议中,
知情权被宜布为基本人权之一。⑦1948年知情权被写进了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
言》。虽然知情权最初提出时是作为新闻自由的一部分提出的,但随着西方学术
界的深入探讨,一般认为:只有新闻自由而没有知情权只是单方面的,也是远远
不够的。在信息社会,知情权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是现代
国家民主宪政的基础要素,也是防止出现恶劣政府的必要条件。二战后,特别是
20世纪80年代后,“知情权”理论被学术界、社会和各国政府普遍接受,知情
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
我国虽然没有哪一部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知情权,然而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的《宪法》中,就包含着有关的精神。《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暨南
大学 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研究
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个规定就表明,我
国公民有权通过新闻传媒传播和获得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有权通
过新闻传媒对国家事务、工作人员实行监督。⑧从这里就可以逻辑性的推出,享
有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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