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估标准技术研究(20)
时间: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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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估结论及建议
6.1 评估可接受条件
当提出的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结论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认为控详规划交通影响评价为可接受。
(1)对外交通各流向主要通道、主要交叉口、主要节点高峰小时供需比在0.8以内。
(2)道路网规模、道路横断面符合功能定位要求。
(3)公共交通空间满足需求量和服务水平的双重要求。
(4)停车规模供需程度,能符合停车规划指导思想。
(5)慢行交通能满足安全、便捷、舒适的要求。
(6)交通设施布局满足功能定位和交通组织的要求。
6.2 改善措施原则
规划交通设施规模和布局与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有显著不适应性时,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议。
针对交通基础设施容量不足情况,首先考虑增加容量的可能性,并且优先增加公共交通;其次考虑交通组织手段,引导和平衡交通流分布;最后考虑调整用地结构、用地性质或开发规模。
针对交通设施布局不合理情况,综合考虑规划范围整体用地情况,根据要求调整交通设施用地布局。
6.3 交通管理建议
(1)交通设施管理政策
根据规划范围功能定位、开发规模、交通条件,应提出该规划范围的交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