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估标准技术研究(14)

时间:2025-06-17

评估道路功能与两侧用地的协调性、道路形态与交通组织的协调性、道路网络结构与衔接的协调性。

(2)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若交通性道路与可能产生大量人流的生活性用地相邻,或生活性道路与可能产生大量车流货流的交通性用地相邻,判定为不适应。

若道路系统不利于实现交通分流组织,包括快慢分流,内外分流,机非分流,人车分流,判定为不适应。

若各等级路网衔接不合理,如快速路与次干道和支路的衔接等,或内部道路网与外部道路网衔接不畅或衔接等级不合理,判定为不适应。

(3)对策建议

对于路网布局不适应情况建议,改善建议从道路功能、道路红线、道路断面形式、道路两侧用地性质、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及交叉口形式等方面提出。

5.3 公共交通

5.3.1 公共交通容量适应性评估

(1)评估内容

分析规划范围公共交通运能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关系,从而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提出相应调整建议和对未来公共交通运营提出建议。主要分析轨道交通和公共汽电车运能;对于火车站、机场、大型活动中心等地区需要增加出租车需求量分析;对于新型公共交通方式,另行分析。

(2)服务水平判断标准

轨道交通舒适度的临界状态,是站席密度在5-6人/平方米时,刚好是轨道的额定载客状态,即满载率为1。

公交车服务标准上海的《服务规范》规定 车辆高峰小时高单向高断面平均满载程度不超过80%,非高峰小时高单向高断面平均满载程度不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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