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2016年版(9)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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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药品购进、保存、销售质量管理,确保合法经营,保证药品质量安
全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门店
3、职责:门店各岗位人员
4、内容:
4.1.门店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
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要求。
4. 2.药品的采购:门店所经营药品品种采购由国家、省(自治区)、市、县(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
品流通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择优采购,由
批发企业配送上门。
4. 2. 1. 按照企业 gsp《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供货企业做好首营审批禾首营
药品品种的审批,并做好记录保存。
4.3.药品的收货:对医保药品品种的收货应当:核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订单的一致性,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记载的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
4. 4.药品的验收:对医保药品品种的验收应当:药品质量验收包括检查药品内外
包装、标签、说明书、标识及所附合格证的检查;对有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封签的应
检查封签的完好程度。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
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销售退回药品必须核实确为本企业销售的药品方可验收
入库。
4. 4. 1.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陈列。
4. 4. 2.验收合格的药品品种应当及时完成电脑入库操作,做好准确无误。
4. 4. 3.验收合格的有实施电子监管码的药品时要及时扫码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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