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2016年版(7)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四、药师责任管理制度
指导合理用药。
2、适用范围:适用于医保定点门店药学服务人员
3、职责: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
4、内容:
4. 1.执业药师或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臵。
4. 2.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上班时应佩戴标明有:姓名、岗位、执业资格、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 3.执业药师或药师要了解药品质量管理,熟悉药品知识,掌握最新药品信息。
4. 4.处方的审核:
4. 4. 1审核处方时严格按照四查十对:“四查”分别为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十对”是在查处方的时候要对性别、年龄;查药品的时候要对药名、规格、数量以及标签全不全;查配伍禁忌的时候要对药品的性状以及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的时候要对临床诊断。
4. 4. 2.审核处方的时限性,对过期的处方要说明情况和解释。
4. 4. 3.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和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4. 4. 4.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时,药师应当做好对处方审核、用药指导和药事咨询服务等工作,对审核不规范的处方应该拒绝调配。
4. 4.
5.处方应当收集、保存,对不能收集的原始处方要做好登记记录或拍照保存到药品超过有效 2 年。对特殊药品处方的保存是超过有效 3年。
4. 5.非处方药的销售:
4.5.1.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的药品自购服务时,药师应当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医保非处方药品进行用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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