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2016年版(19)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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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4.《药品目录》中“支付”一栏为“甲类”的,在药品名前(后)打印“甲”
字样,“支付”一栏为“乙类”的,在药品前(后)打印“乙”字样。
4.3.4.必须提供所购药品品种的明细药品名称和价格,账户划扣前金额和划扣后余额,要字迹清楚,便于参保人员核对。
4. 4.门店外配处方药品,不得擅自更改。
4.5.参保人员可以自由选购所需要药品,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当提供药学咨询
服务;正确引导参保人员选购商品,不得采取欺骗或诱骗行为为参保人员介绍商品。做到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
4. 6.门店必须确保所销售药品质量安全、稳定,严禁销售假药、劣药。
4. 7.处方药由当班执业药师依据处方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
4.8.非处方药由当班执业药师依据参保人员自购药品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
4. 9. 妥善保存外配处方、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保存 2年
备查。
4. 10. 医保文件、相关记录保存 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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