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9)

时间:2025-07-10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丁方占有并负责保管。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收等情形的补救措施:

丁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物因上述情形发生导致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价值

或追加足值的补充担保,丁方的行为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由丁方赔偿;

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作为还款担保,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后用于清偿被担保债务。

第二十四条 权证保管

房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登记部门出具的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权

属证明原件由乙方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抵押关系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申请变更抵押关系(包括但

不限于抵押物变更、抵押物共有人变更、期限变更等)的,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

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应与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

丙方(在丙方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期间内)签订变更协议,且甲方(包括抵押物

共有人)和丁方同意乙方向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的拆迁

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债务和抵押物处理事项与抵押权人

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甲方应提前

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抵押物拆迁后,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清偿债务或要求丁方以交换产权所得房屋重新设定抵押并签订新的

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甲方或丁方应

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对于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丁

方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抵押财产,或要求甲

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第二十七条 抵押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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