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8)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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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所列的房地产抵押给乙方;
2、抵押物除本合同第五十二条所列之外,还包括其从物、代位物、分离物、
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住房抵押给乙方,作为偿还个人住房商业
性贷款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本金、利
息、罚息、违约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
第十九条 抵押权人
甲方借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乙方为抵押权人。
第二十条 抵押权期限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
第二十一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乙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
妥抵押登记手续。须办理期房预抵押登记的,应及时办妥预抵押登记,抵押权利
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期房预抵押登记变更为正式登记的,应相应办理房地产权
利变更登记手续(如需)。抵押登记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抵押人有义务及时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拒绝办理、
拖延办理或其他不予配合的行为致使抵押权人权益受损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的,乙方可宣布本合同终止,抵押人应承担由此造成乙方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的相关状况
丁方承诺:
1、抵押的房地产不属于所在区域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且不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
2、丁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购房用于自住的,在贷款期间内,抵押房地产如需
出租的,丁方应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加注约
定,并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并且承诺租赁合同不得影响乙方抵
押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