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16)

时间:2025-07-10

第十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十一条 扣划约定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有任何应付而未付款项时,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包括主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

账户中划收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而无需再次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

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清偿。

2、扣划所得款项不足清偿甲方全部债务的,除乙方另行同意选择清偿顺序外,

乙方有权将甲方账户扣收的款项按下列先后顺序清偿债务:实现债权的费用、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利息(含复利)、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四十二条 授权条款

1、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本合同

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合同第五十所列的共同借款人在因客观原因确

实无法亲自办理与贷款相关的各类手续时,可委托主借款人办理下列事项,并视

为已获得全体共同借款人的同意:

1.1 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本

付息;

1.2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1.3 作为本借款的联系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并接受乙方有关通

知、对账单等资料的送达;

1.4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抵押变更、提前还款、贷款方式变更

等与贷款相关的手续。

2、当丙方代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甲方授权

乙方从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支

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取应归还给丙方的全部款项,甲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第四十三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

1、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修改、补充等变更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

书面协议,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借

款人变更、抵押物共有人变更、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额度变更等),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且甲

方同意乙方按上海银行中间业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向其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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