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11)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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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2、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居住抵押房地产。除受让人代为清偿本合
同项下全部债务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丁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或作其他处
分。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抵押物再次设
定抵押,也不得以交换、赠与、对外投资、改变抵押物用途等方式擅自处置全部
或部分抵押物。
3、在还清全部贷款和其他应付款后,有权从乙方处取回房产权属证明原件等
有关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有权向乙方了解、咨询、知悉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甲方和丁方主要义务
1、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履行
还款义务。甲方不得以未收到乙方寄送的对账单、联系单、还款计划或与第三方
发生纠纷等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2、需出租抵押物时,应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因违反本《个人
住房借款担保合同》而被抵押权人处分住房时,承租人应自该住房抵押权人发函
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或依法购买该抵押物。
3、配合抵押权人通过合理方式检验该抵押物。
4、因发生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应无条件搬离本合
同项下的抵押房地产,自行安排居住事宜,并无条件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
施。
5、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应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和丙方(丙方保证期间):
5.1 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5.2 出售、转让、赠送、处分、购买除抵押物以外的其它自有房屋、车辆、
古董或其他贵重物品,或转让、赠送、处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大额有价证券、
存款的;
5.3 发生对甲方正常履行还款义务产生困难或重大不利影响的调解、诉讼、
仲裁、索赔、强制执行或行政措施;
5.4 甲方或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或家庭发生其他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