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12)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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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故;
5.5 甲方和第三人就该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
5.6 其他可能危及甲方还款能力的事件。
6、如实提供乙方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税单、存
款证明、扶(抚)养人情况说明、所有房屋清单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
为真实、有效、完整。
7、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借款用途相对应的真实有效的资金划拨账户,不擅自收
回或授意资金划拨账户收款人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甲方账户或其他任何第三方
账户,否则,乙方有权视为甲方挪用贷款。
8、配合乙方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9、因本合同项下借款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的,甲方仍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
内承担赔偿责任。
10、不得隐瞒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存在严重疾病、负有重大债务等可能危及乙
方债权的其他情形。
1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以其或家庭成员的自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12、抵押物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13、住所地、现住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职务、单位业务
性质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最迟于变更后的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同
时提供有关资料。
14、甲方贷款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必须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
内申请本合同所列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在必要情况下应协助乙方将预抵押登记变
更为正式抵押登记。
15、贷款发放后,甲方与开发商或房屋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开发商或房屋出
让人退回甲方部分购房款的,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按收到的退款占购房
总价款的比例,提前向乙方归还本合同第五十一条约定的贷款本金项下的贷款。
16、配合乙方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并配
合提供有关资料。
17、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