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10)

时间:2025-07-10

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甲方、丁方及抵押物

共有人、乙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关系终止。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作为共同抵押人将抵押物作抵押,见本合

同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保险与公证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项

1、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或丁方应办理本合同第五十二条所列住房的保险手

续,并指定乙方为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保险费应由甲方或丁方支付。

保险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借款期限。

2、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债务存续期间,甲方或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

撤销保险,或变更保险金请求权人。

3、保险单必须注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保险金直接付至乙方指定

的账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债务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代为保管。

4、本合同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额度

变更等),甲方或丁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或另行办理保险手续,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手续,甲方或丁方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

权益损失责任,且不得以抵押房地产毁损、灭失等为由,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

款义务。

第三十条 公证事项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认为有必要时,各方当事人应共同办理本合同公证手续

(甲方或丁方为港澳台人士或外籍人士的,必须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则当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

务时,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或丁方自愿接受执行。

于此情况下不再适用本合同第四十四条的约定。

第七章 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和丁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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