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13)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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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有权对甲方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3、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4、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5、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6、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丁方或抵押物共有人的行为
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贷款项下债务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增加担保、
重新提供担保或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7、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会
计报告等资料。
8、有权作为本合同约定抵押房屋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主要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2、妥善保管甲方或丁方交存的保险单正本,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
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丙方主要权利
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三十六条 丙方主要义务
在丙方保证期间内,出现本合同第三十九条所列的情形时,丙方应在接到乙
方向其出具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履行保证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及丁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即被视为挪用贷款,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
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自贷款挪用之日起,对贷款本金的挪用部分在本合
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按日计收罚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后,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
的约定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六十
条规定之利率计收罚息。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