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3)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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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及乙方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 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向乙方申请本
合同项下贷款,购置本合同第五十二条所列房地产,并共同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及
支付贷款利息等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主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的约定,接受其他共同借款人的委托,办理
贷款及还款手续。
共同借款人是除了主借款人以外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其他借款人。共同借款
人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的约定授权主借款人办理乙方认可的贷款及还款手续。
共同借款人必须符合乙方的贷款资格和条件。
抵押人是指本合同第五十二条所列房地产设定抵押,用以担保本合同项下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的房地产权利人。
第二章 借 款
第四条 借款金额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五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住房,住房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期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八条 具备自有资金
甲方在申请贷款时应具有占购房款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该资金可存于乙方,
或作为预付款已经支付给丙方或房屋出让人或已存入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指定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