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20)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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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晚于本合同记载的贷款发放日期的,以借款凭证所载放款日期为准,实际宽限期起始日、到期日期按借款凭证所载放款日期对应顺延。
第五十五条 贷款利率
1、截止本合同签订日,本合同项下商业性贷款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与本合同约定的商业性借款期限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年利率,现为 %。 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的 倍。
3、若本合同签订后,发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贷款利率(含浮动区间),乙方则按调整后的基准贷款利率及本合同约定的倍数,重新确定甲方贷款发放时的利率标准,在此情况下不再通知甲方。
4、日利率和月利率根据年利率换算,换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即: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5、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本合同利率不调整;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贷款利率调整约定见第十条。
第五十六条 还款方式与月还款金额 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甲方选择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在当前利率水平下,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归还本息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归还本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每月支付的贷款利息根据上月末贷款余额和第五十五条确定的利率计收。
第五十七条 资金划拨账户
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下列账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声明
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包括基于婚姻法规定享有财产共有权人)充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