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17)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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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并将转让事实通知各方当事人。债权转让后,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
期限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争议解决
贷款发放以后,甲方、丁方或抵押物共有人与丙方或房屋出让人就房屋的质
量、权属、按期交房等事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合同各方均应正常
履行本合同。
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
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四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方和丁方签字,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书、谈话笔录、借款凭证等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除经乙方同意外,因任何原因导致九十日内贷款未发放的,
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
各执一份,副本按需要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合同各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主要营业场所
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作为送达地址送达各方(甲方及丁方仅送达主借款人处,并
视同对各共同借款人及丁方均有送达)。送达地址如有变动,各方应于变动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且经各方确认后生效。
按上述地址发送时,在下列日期视作送达:邮寄送达的,为投寄挂号信邮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