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9)

时间:2025-07-10

第二十八条 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小额贷款;

(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

(三)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和金融信息咨询业务;

(五)代理保险业务;

(六)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和跨行政区划经营。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

(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三)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0%的,须逐笔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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