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5)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上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五)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或发起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公司治理情况和主要管理制度;
(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九)其他工作人员名单及简历;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协助监管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承诺向监管机构提供开户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进出情况;根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停业决定,停止开户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支付;
(十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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